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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契約人:雇主(簡稱甲方) 台灣仲介服務有限公司(簡稱乙方)
茲為甲方因業務所需,委任乙方代為招募,依私立就業服務機構相關規定
第一條.乙方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以有效率及妥善態度之態度依約提供服務
第二條.乙方應依據甲方指示展行本契約所載乙方應辦理之工作
第三條.甲方之義務(雇主)
(1).家教薪資部份請家長直接付給老師即可,原則上,上一次給一次費用。
(2).教學期間有任何意見或問題都可反應,可看學生證及身分證或畢業證書確認身分 。
(3).教材費用一般由家長支付,但家教老師須經家長同意方得購買
(4).本公司嚴禁家長先行支付家教費用,以免造成問題
(5).家長沒有正常理由不得拖延家教費用,否則本公司有權介入協調
第四條.乙方之責任(台灣仲介服務有限公司)
(1).可免費試教一小時,若試教不適合可來電告知,另外篩選合適家教老師
(2).家長線上登錄最快處理,本中心歡迎家長登錄。
(3).家長專屬LINE的ID:@ugp6061s 名稱:家教網-家長專屬LINE(正確讀書)
第五條:效期及終止
(1).本公司服務時間為整個家教過程,從接洽到整個家教結束
(2).本契約自簽約日起生效,甲乙雙方得隨時終止本契約,當事人之一方,於不利於他方之時期終止契約者,應負損害賠償貴任,但因非可歸責於該當事人之事由,致不得不終止契約者,不在此限
第六條.其它一切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或善良習慣辦理之,雇主應了解所有條款,「填完送出」後契約生效
第七條.退費:甲方經乙方介紹職業於聘僱契約生效日(至少四十天)因不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致聘僱契約終止時,得請求乙方免費重行介紹職業一次。
第八條.辦理職業介紹等前項服務所涉個人隱私資料,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第九條.甲方依前項規定請求減收約定介紹費總額百分之五十時,已繳費用超過者,乙方應即退還;已繳費用不足者,甲方應予補足。
本標準收費項目定義如下:登記費:辦理求才登錄所需之費用(本中心收取1500元)。
第十條.營利就業服務機構接受雇主委任辦理就業服務業務,得向雇主收取費用之項目及金額如下:
登記費:
(一)招募之員工第一個月薪資在平均薪資以下者,合計每一員工不得超過其第一個月薪資。
(二)招募之員工第一個月薪資逾平均薪資者,合計每一員工不得超過其四個月薪資。
機構名稱:台灣仲介服務有限公司
負責人姓名:陳志賓
機構地址:高雄市三民區瀋陽街40號2F
公司統一編號:29015609 |